优化营商环境法制先行——黄冈市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工作纪实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蔚钦 2023-08-04 13:53:42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广大供应商设立的救济条款,立法初衷是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目的是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列入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黄冈市财政局在承接湖北省先行区创建工作任务后,按照营商环境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要求,在省营商办、省财政厅的关心和指导下,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从法治的高度,创新构建“ 一二三四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和质效,实现了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目的。

一、明确“一个核心”,贯穿机制建设

明确“服务市场主体”这个核心,树立“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是黄冈市财政局在先行区创建工作中的基本思路。按照市财政局党组“围绕核心、践行理念、贯穿始终、形成闭环”的工作要求,成立了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采购科承办、法规科参与的工作专班;出台了《黄冈市市级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从法理依据、工作机制、流程梳理等各环节全盘谋划、细化举措、明确责任,形成“多渠道受理、前置处置、依法处理、公示回复”工作闭环;在落实《方案》工作中,探索建立了“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处理机制。

二、依托“两条主线”,明确办理流程

一是依托质疑投诉指南。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和政策依据等信息。质疑方面,要求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投诉方面,要求财政部门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黄冈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渠道、联系地址和咨询电话等信息,进一步提高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是依托多渠道处理途径。完善黄冈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功能,打造平台、网站、邮件、信函、电话热线和现场投诉等六种渠道相结合的投诉处理模式,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截至目前,黄冈市财政局成功实现全环节在线处理投诉件3起。

三、建立“三个机制”,创新提质增效

(一)建立“接诉即办”机制,明确受理标准。充分利用在线质疑投诉渠道,建立“有诉即接、有诉即应、有诉即办、有诉必办,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对于任何渠道反馈上来的质疑投诉件,无论质疑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第一时间进行受理并进行回应,保障“接诉即办”要求落到实处。对于资料缺失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和质疑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明确告知质疑投诉人有关事项,为供应商维权提供明确指导和优质服务,确保质疑投诉件最短时间内获得调查处理。2023以来市本级共实现5笔“接诉即办”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件。

(二)建立“提前介入”机制,优化处理模式。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项目质疑1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法律政策提示和答复提醒。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认真负责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解释和答复,将矛盾争议化解在质疑阶段,规避和防范不应发生的投诉。2023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共收到质疑17件,质疑转化为投诉件只有2件,质疑化解率达到88.23%。

(三)建立“纠纷调解”机制,靠前化解矛盾对政府采购领域质疑和投诉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通过约谈有关当事人和召开协商会等形式,分别听取投诉认与被投诉人双方意见,让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沟通,锁定分歧点,分头进行答疑解惑,化解投诉人疑虑。就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改正;对于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力争双方取得互信互谅,主动撤销投诉。截至目前,市财政局召开协商会3次,成功调解1例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件,引导投诉人依法撤销投诉2例。

四、做好“四个坚持”,确保机制运行

一是坚持台账登记,压缩处理时限。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每周收集统计各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建立答复处理台账,准确、完整地记录质疑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结案等情况,及时提醒责任单位加快处理进程,提高质疑投诉效率。2023年全市共受理投诉18件,投诉事项的平均办结时间在14.2个工作日,远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30个工作日。

二是坚持“风险审查”,优化审理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与内设法制机构“双介入”处置工作机制,法律顾问深度参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充分与投诉供应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沟通,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对于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件,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召开质证会,邀请专家集中审查质证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为处理决定提供依据。2023年以来市财政局共组织召开质证会2次,邀请专家论证8人次。

三是坚持“以裁促管”,推动源头化解。及时梳理总结投诉事项以及裁决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投诉较多的采购需求不明确、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评审不规范等问题,采取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措施,推动依法、规范采购,从源头上减少针对上述问题的投诉。通过建立约谈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等方式,压实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责任,着力发挥质疑环节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避免矛盾上交。2023年累计约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12人次。

四是坚持“专员制度”,提升工作水平。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明确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人员,保证队伍稳定性。定期组织裁决人员和单位采购专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对于符合上岗要求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不断提升专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2023以来,针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累计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3次,累计培训人次6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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